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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某某与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甘某某诉被告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那某某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逾期仍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甘*某诉称:我与被告自己认识谈婚,于2010年3月2日在宜良县马街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0月30日生育一子甘*甲,现在西边村上幼儿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被告遂于2012年3月20日离家外出,至今未归。原告及家人多次寻找,均无下落。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恳请人民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由恋爱,2010年3月2日在宜良县马街镇人民政府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于2010年10月30日生育一子甘*甲,现在西边村上幼儿园。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遂于2012年3月20日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陈述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现金存款,亦无债权债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村委会证明、结婚证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本案中,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遂离家出走三年多,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婚生子甘*甲由原告负责抚育较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甘某某与被告那某某离婚;

二、婚生子甘*甲由原告甘*某负责抚育至能独立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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