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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原告系二婚,被告系初婚。双方婚后于2011年9月2日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取名刘*,现年4岁,双方婚后感情一般。虽双方认识期间原告就发现被告有好赌的习惯,但因被告当时对原告关怀有佳,也有心与自己在一起过日子,原告才用心开始了与被告的这段感情。但原告的珍惜与努力换来的却是被告越加恶劣的赌习及对家庭的不负责任。原、被告双方均有自己的工作,回家后被告不体谅原告为家庭的付出,不知疼惜原告,反而是经常以粗暴的脾性与原告争吵。考虑到孩子及第一次婚姻失败给自己带来的伤害,原告只能宽心容忍了被告的恶习。但近两年来,孩子上了幼儿园,被告还是不会为了孩子改改自己好赌的恶习,更不会顾家。2015年4月28日,原告家里正在建盖住房,被告竟因家庭琐事拿起菜刀追赶自己的妻子,幸得帮忙盖房子的工人拦阻,原告才逃过一劫,因没有人受伤,原告及家人才容忍了被告凶残的行为。2015年5月23日,旁人劝诫原、被告双方好好过日子,被告不满便欲出手打原告,但因旁人的劝阻,被告才没有伤及原告。生活至今,被告一直不改恶习,现在几次对原告动手,被告的行为深深伤透了原告的心。综上,被告未将原告作为妻子来疼爱,也未对家庭尽到应尽之责,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刘*由原告监护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3.婚前财产各人归各人,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口头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为了这个家庭很努力地挣钱,苦了已经得了心梗,现在原告却要撵我走,我不同意。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承担;财产如何分割。

针对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2010年10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12月2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被告系初婚,被告到原告家上门入赘。婚后双方于2011年9月2日共同生育一女,取名刘*,现年3岁,在大营金蓓蕾幼儿园读小班。原、被告因缺乏沟通与交流,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纽带,准予或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应以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从婚前来看,原、被告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双方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比较好的。从婚后来看,原、被告共同生育了女儿,虽然原、被告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因此受到影响,婚姻关系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与交流,正确地安排并处理好家庭事务,生活中多感念对方的恩情、多看对方的优点,经常反省自身的不足并及时纠正不良的生活习惯,多谅解、宽容、关心、爱护对方,各自尽到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和本分,夫妻感情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解决的,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据此,本院从缓和夫妻矛盾、维护家庭完整和谐的角度出发,加之考虑到孩子需要父母完整的爱与呵护,故对原告要求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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