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牛*与毛**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毛*,男,汉族,1974年11月15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安宁市。

关于牛*申请执行毛*离婚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牛*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归还判决的个人物品。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于2015年10月20日主动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物(即:大床一张、两门柜一个、床上用品四套、餐桌一套、电视柜一个、创维液晶电视一台)归还申请人牛佟,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民重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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