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关于史*申请执行李开明离婚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史*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自行给付申请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540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