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谢*,男,195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人,现住安宁市。

关于李*申请执行谢*离婚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10)安*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谢*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2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谢*主动到庭缴纳4200.00元执行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0)安*初字第1183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本次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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