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鲁**与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周*,男,汉族,1967年12月12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

关于鲁*申请执行周*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周*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鲁*于2015年8月3日申请执行周*支付房屋折价款120000.00元,诉讼费110.00元、房屋评估费400.00元,共计120510.00元,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该案件在执行过程中,向周*下发执行通知书后,当事人双方因公积金纠纷,我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1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鲁*支付现金15000.00元给周*,扣减后,周*应支付105510.00元给鲁*,周*主动交清案件款105510.00元已发还给申请执行人鲁*,该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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