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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存诉被告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1984年1月30日登记结婚,因双方婚姻基础较差,婚后未培养起夫妻应有的感情,家庭关系一直比较紧张。被告经常将原告撵出家门,不准原告回家,现原告被撵出家门后在外打工,双方已分居五年多,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杨*(现年18岁)和被告一起生活。3.双方的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双方无共同债务。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答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的起诉与客观事实不符。原、被告1984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是在充分了解的基础上才结婚,被告是真心想与原告组成一个美满的家庭,不存在原告所诉婚姻基础较差的情况。双方一起走过30多年的时间,被告对原告及孩子家人都尽到应尽之责,原告也曾尽到了妻子、母亲、媳妇的责任。双方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大女儿已成家,小女儿也从学校毕业找到自己的工作,双方不论发生多少矛盾、有过多少苦难,被告都从心里深深感谢原告,感谢原告给自己带来的儿女之乐。为了这个家庭,被告至今仍在竭尽全力并心甘情愿地付出,而原告早在2009年就听姐妹的引诱,跟着两个姐妹远走新疆打工,直至2014年10月小女儿骑车摔伤,原告才回过一次家,回家后被告也试图留下原告,但被告朴素平实的生活已挽留不了原告漂浮的心。自原告2009年远走他乡打工至今,两个女儿生病上学等大小事情都是被告一人在操心,被告这么多年既当爹又当妈。被告向别人借了7000元给小女儿上学,至今都还没有还清。现原告不顾夫妻感情及被告对家庭的付出,反而颠倒事实将被告诉至法院,被告实在心痛。原、被告结婚这么多年,双方虽有过矛盾,但这样的小吵小闹并不影响夫妻感情。多年的夫妻生活中,被告从未动过原告一指头,对原告疼爱有加。现在大女儿有了归宿,小女儿从学校毕业已找到工作,原、被告已是年近六旬之人,正是需要彼此照顾、安享晚年之时,大家不吵不闹,原告却进行诉讼,没有意思,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综上,原告的起诉与客观事实不符,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请原告为双方及整个家庭今后的幸福考虑,不要轻易提出离婚,请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2、如果准予双方离婚,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由谁承担;财产如何分割。

针对各自的主张,原、被告双方均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庭审和质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原、被告于1982年2月经人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4年1月30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原告嫁到被告家。婚后双方于1985年5月1日共同生育大女儿,取名杨*,现已成家,双方于1996年6月19日共同生育小女儿,取名杨*,在外务工。原、被告因缺乏沟通与交流,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解决。庭审中,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和纽带,准予或不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应以双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线。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从婚前来看,原、被告是在相互了解的基础上双方才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是比较好的。从婚后来看,原、被告共同生育了两个女儿,且均已成年,虽然原、被告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因此受到影响,婚姻关系存在一定的矛盾,但只要双方能够加强沟通与交流,正确地安排并处理好家庭事务,生活中多感念对方的恩情、多看对方的优点,经常反省自身的不足并及时纠正不良的生活习惯,多谅解、宽容、关心、爱护对方,各自尽到自己在家庭中的责任和本分,夫妻感情存在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解决的,夫妻感情是可以修复的,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性。据此,本院从缓和夫妻矛盾、维护家庭完整和谐的角度出发,加之考虑被告已年近60岁,需要彼此的关怀、陪伴与照顾,故对原告要求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吕*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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