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周**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申请执行人周*,男,197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大姚县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u0026times;u0026times;u0026times;。

关于张*申请执行周家春离婚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0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周*主动到庭缴纳90000.00元执行款,并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及缴纳1250.00元执行费,至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4)安*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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