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列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安*民法院作出的(2015)安*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施艳红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责令被告王*于2015年4月20日前将坐落于安宁市县街街道办事处下石江村田*的石棉瓦临时房三间归原告施艳红管理使用,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于2015年6月2日将房屋腾空后,钥匙已交执行局,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安宁市人民法院(2015)安*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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