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袁X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袁X银诉郑X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彝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郑X芬一次性支付袁X银子女抚养费26000.00元,当庭支付10000.00元,余款16000.00元定于2014年1月20日前支付10000.00元,2014年8月1日前支付600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履行20000.00元。申请人于2015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郑X芬6000.00元,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郑X芬缴纳了标的款6000.0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彝民初字第585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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