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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永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蒋*诉被告童*永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蒋*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蒋*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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