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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自己认识,于2009年2月1日登记结婚,2009年9月10日生育儿子杨*。婚后一年我俩的夫妻感情还很好,自从儿子一岁多后,被告开始信邪教u0026ldquo;*能神u0026rdquo;,全身心沉醉在幻觉中,从来不顾我和儿子的生活,因此,我们经常吵嚷,有几次被告还动手打我,由于被告越陷越深,经家人多次规劝,仍无悔改之意,让我对婚姻生活非常绝望,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离婚,儿子杨*由原告抚育成年,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育费。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婚后我在外打工,挣得的钱全部交到家里抚育孩子,尽量做一个好父亲、好丈夫。2012年11月,原告用欺骗手段将我母亲缪*座落于匡山东路23号11幢5楼17号的房产卖掉,款项全部占为己有,致使我和母亲、儿子无家可归;如非要离婚,儿子由我抚育,不要原告支付抚育费,房子属于我的婚前财产,应归我所有,原告应返还我卖房款14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自己认识,2009年2月1日在宜良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结婚证字号:滇宜结字第101090213号。原、被告婚后夫妻感情较好,于2009年9月10日生育儿子杨*。原告认为从被告开始信邪教u0026ldquo;*能神u0026rdquo;后,夫妻间就开始产生矛盾,被告则认为自己信仰的是u0026ldquo;基督教u0026rdquo;,双方产生矛盾主要是因为原告把房子卖后,一家人住在原告家里,因而与原告父母产生摩擦。另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现金、存款、债权、债务。被告认为自己的婚前财产有位于匡山东路23号11幢5楼17号老人民医院的宿舍,系婚前于2006年家里出了6000元,剩余款项自己支付购买,该房于2013年1月出售,所得价款由原告保管,原告则认为该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近两年已全部用于生活支出。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并且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中建立起了真挚的感情,虽因生活琐事发生吵闹,但原、被告之间并无较大矛盾,只要在今后的生活中能相互关心,加强沟通交流,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是能和好继续共同生活的。被告应正确对待宗教信仰问题,虽我国法律规定宗教信仰自由,但也不能因此影响家庭生活,更不能信仰邪教。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符合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感情破裂情形的规定,因此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苏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昆明*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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