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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与李*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熊*某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95年9月22日结婚,于1996年6月10日生育长女熊*,被告于1999年农历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案件受理费原告自愿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李某某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于1995年与被告李某某同居生活,1996年6月14日生育长女熊*。被告李某某于1999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同居期间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起诉请求判决准予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但其提供的婚姻登记申请书上与其进行结婚登记的是李*,原告熊某某不能证明其与李某某存在婚姻关系。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熊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按理费300.0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红河哈尼*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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