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姬偿背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某某经公告送达传票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某某经人介绍于201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8日被*某某离家出走,至今分居已有四年。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因此,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准予离婚。

被*某某未作用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姬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2010年12月30日登记结婚。2011年2月28日姬某某离家出走后与李某某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某某认识后,双方未建立较好的感情而登记结婚,其夫妻感情脆弱。2011年2月28日被*某某离家出走的行为使双方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李*某离婚的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360.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