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关于周*诉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大民初字第3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第三项确定:被告李*自愿补偿原告周*人民币14000元,此款于2015年5月30日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8日自行将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补偿款14000元履行完毕,上述款项已支付给申请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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