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某某诉段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邵*、被告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2月9日登记结婚,1998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段某某。婚后双方感情尚可,2010年前后被告经常赌博不回家,对原告及儿子不管不顾,对家庭未尽责任。双方于2011年4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考虑到儿子的成长,双方于2011年底又复婚。但被告并不珍惜家庭,仍然经常赌博。现维持这样的婚姻对原告及儿子的身心均不利,故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儿子段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整;三、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建盖的位于大理市下关镇大关邑村六组的房产。

被告辩称

被告段*辩称:我和原告婚后夫妻感情还可以,没有什么大矛盾。原告说我经常不回家也是事实,但是我不是在外赌博,我是在外打工。现在我们感情还没有破裂,离婚对孩子的成长不利。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2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8年12月13日生育儿子段*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一般,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1年4月27日双方曾协议离婚。2011年11月9日双方进行了复婚登记。现原告认为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产生矛盾,于2014年8月分居至今。另原、被告婚前被告父母在下关镇大关邑村六组的宅基地上建盖了西瓦房三间、东平房三间,2000年8月家庭内订立了《家庭房地产分配决定书》,将“北连利所西楼房一间东平房一间归次子段*所有”。2013年,原、被告将分得的宅基地老房拆旧建新,建盖了砖混结构房屋三层,建盖房屋出资22万元。双方认可的夫妻共同债务有向沈*借款10000元,向被告亲戚秀全借款30000元,已归还10000元,现尚欠20000元。另原告赵某某还主张2014年装修房屋时向其娘家亲戚刘*借款42000元,被告段*对该债务不予认可。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结婚证、离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育儿子段某某,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曾协议离婚又复婚,现双方对于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矛盾更应以冷静理智的态度正确对待,协商解决。现双方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对夫妻感情有一定影响,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只要原、被告双方加强交流沟通,相互谅解,相互宽容,各自改正自己的不足,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要求与被告段*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理白*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