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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离婚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刘*因与被申请人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民法院(2013)西民一终字00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刘*申请再审称:本案明显是女方与媒人合谋假婚领证,实施诈骗索财行为,严重违反《婚姻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法院虽然判决张*退还刘*20000元彩礼,但对拍摄婚纱照的预约金500元、订婚的烟酒钱2625元、吃饭花费2665元、红包1000元及其他吃饭、烟酒、车辆花费2020元等共计无辜花费8810元,依法应追还。二审法官单审独问,违反程序。故请求对本案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与张*经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在法律上合法有效。两人虽结婚时间不长,即因故离婚,但刘*所谓媒人与女方骗婚诈财的行为,证据不足,不能成立。一、二审已判决张*退还刘*20000元彩礼,现刘*又要求女方返还为结婚而产生的开销费用8810元,本院不予支持。刘*所称二审程序违法的理由,缺乏依据,其理由不予采纳。

综上,刘*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刘*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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