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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常为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2月24日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原告即回娘家生活与被告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准予离婚。

原告王*为证实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

1、结婚证复印件。欲证明双方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我与原告是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的,2014年10月订婚,订婚时送给原告彩礼现金3万元,并给原告购买三金及衣服等花费2万元。2015年x月xx日双方登记结婚后,为筹办婚礼我和我父母向亲戚朋友借债十万余元。2015年2月24日因琐事原告与我争吵即离家不归。后于2015年3月初原告曾回家来,向我索要4000元驾照学习费用,我自己因为没有钱,我父亲借给了原告4000元。原告拿上钱再次离家不归,我多次去原告家找寻原告,希望其回家来,但原告执意不肯。目前我不同意离婚。因原告索要彩礼及操办婚礼使我的家庭借了很多外债,目前我父亲因手臂受伤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困难,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应当给我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被告张*为证实自己的反驳主张,向法庭提举了以下证据:

1、张*、马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借条复印件。欲证明其为筹办婚礼向张*和马某某借款的事实。

2、借条复印件三张。欲证明被告父母亲为操办婚事向他人借款的事实。

3、西虢宾馆结账单一份、虢镇大荣和酒店结账单一份、辉*批发交货清单一份、结婚雇车费用清单等。欲证明原、被告结婚时婚礼花费的情况。

4、中*银行存款凭证2张。欲证明被告2014年12月5日给原告付款5000元,2014年11月26日给原告付款10000元的事实。

以上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在庭审中均经过对方当事人的质证。根据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后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王*与被告张*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0月订婚。订婚时被告给原告王*送彩礼现金30000元,购买了三金及衣服。2015年x月xx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15年1月29日举办结婚仪式后双方同居生活。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2月24日原告王*即因琐事与被告张*发生争吵后回娘家生活。2015年3月原告回到被告家,向被告父亲索要4000元机动车驾照学习费用后,再次离家不归。经被告多次上门找寻,原告无故坚决不愿意回家,并起诉要求离婚。诉讼中,被告张*表示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结婚时间不长,原告即无故离家不归,对于造成的夫妻矛盾其应负主要责任。原告起诉要求离婚,但其不能提举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为了维护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与被告张*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上诉于宝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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