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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杜*,被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吴某某诉称,2007年农历3月份,她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以彩礼6800元订婚,2007年x月xx日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十月初八按照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x月xx日,生一女王某某甲,2013年x月x日,生一女王某某乙。在婚后生活期间,双方常因家务琐事发生争吵,夫妻关系一般。2013年2月23日,被告王某某因车祸受伤,经治疗伤情治愈后,她拖着孕身从生活上照顾被告王某某,使其身体得以康复。2013年x月x日,小女儿出生,被告王某某及其母亲因嫌她又生一女孩心里不乐意,生活上慢待,言语上讽刺挖苦,她无奈回娘家居住至2014年春节前。回家后,因婆媳关系不和,又与被告王某某发生争吵。2014年3月6日,她外出榆林打工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为解除精神痛苦,她现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生女孩王某某甲由其抚养,婚生女孩王某某乙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理。

原告吴某某向法庭提交结婚证书,以证明其与被告王某某于2007年x月xx日自愿登记结婚,现系合法的夫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他和原告吴某某夫妻关系好着,他不同意离婚。

被告王某某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以证明其于2013年2月23日因车祸受伤,目前还在继续治疗期间。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本院综合认证后查明以下事实:2007年农历3月份,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以彩礼6800元订婚。2007年x月xx日,原、被告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7年农历十月初八按照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2009年x月xx日,生长女王某某甲,2013年x月x日,生次女王某某乙。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虽因家务琐事曾发生矛盾,但夫妻关系尚好。2013年2月23日,被告王某某因车祸受伤,原告吴某某拖着孕身从生活上照顾被告王某某。2013年x月x日,次女王某某乙出生,原告吴某某以被告王某某及其母亲嫌她又生一女孩心里不乐意,生活上慢待,言语上讽刺挖苦为由,回娘家居住至2014年春节前。回家后,原告吴某某因与其婆婆关系不和,又与被告王某某发生矛盾,2014年3月6日,原告吴某某以外出打工至今。现原告吴某某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王某某离婚;婚生长女王某某甲由其抚养,婚生次女王某某乙由被告王某某抚养,抚养费各自理。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书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育有两个孩子,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吴某某以2014年3月6日起外出打工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主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吴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正确贯彻执行婚姻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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