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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1998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1998年x月xx日生一女苏*甲。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2005年起被告经常借故找茬起事,此后经常因琐事争吵。被告缺乏家庭责任感,从不管家里的生活,也不给原告及女儿生活费。2014年11月原、被告因琐事争吵,被告用力猛掐原告的脖子,致原告呼吸困难;由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原告于2015年3月起诉贵院,后撤诉,但原、被告感情没有得到任何改善,被告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原告现再次起诉,请求: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婚生女苏*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年满18周岁。

被告辩称

被告苏某某辩称,原告所述离婚理由纯属捏造,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1998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1998年x月xx日生一女苏某甲。原告于2015年3月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诉。2015年10月2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结婚证、本院(2015)陈*初字第00472号裁定书及原告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原告现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其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苏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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