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10月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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