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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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