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鲁某某与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何某某与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韩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宋**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吕某某与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牛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某某与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与黄**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