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与李*供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给付案款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5年1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及房产信息。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人刘*申请执行的案款3000元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刘*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