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刘*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2474号民事判决书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于2015年3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给付抚养费3000元。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李*无可供执行的车辆、银行账户信息。本院发现被执行名下存在房产登记信息,但因申请标的与房屋价值相差悬殊,故无法采取查封等相关处置措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的案款3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大民初字24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