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李**婚姻家庭、继承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刘*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于2015年10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李*给付李*2015年9月抚育费3000元。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李*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登记信息及银行存款。本院发现被执行名下存在房产登记信息,但因申请标的与房屋价值相差悬殊,故无法采取查封等相关处置措施。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案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执行的3000元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247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刘*发现被执行人李*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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