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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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