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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与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万与被告田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被告田*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万*称:我与被告田*夫妻关系,育有一女名田*。由于感情不和,2015年6月16日经大*院调解离婚,田*由被告田抚养。婚姻关系解除后,被告田经常对田*进行辱骂,并经常将田*赶出家门,被告的行为对田*造成了严重影响,田*要求与原告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判令田*由我抚养;被告田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18周岁止;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田辩称:孩子吃喝在我这里,星期五早上向我要钱,我口兜里就35元钱就给孩子了,我没有打过孩子、骂过孩子。孩子归谁抚养我不管,原告要求孩子的抚养权我同意,孩子想回来就回来,我不出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万与被告田于2001年开始共同生活,2002年2月4日生育一女田*,2007年5月8日登记结婚,2015年6月16日经本院调解离婚,离婚时田*由田抚养,万每月给付抚养费400元至田*18周岁止。田*现就读初中二年级,每周一至周五在田处居住,周六、周日在万处居住。经本院征询意见,田*表示跟其父或其母生活均愿意。庭审过程中,田表示同意孩子由万抚养,但不出抚养费。另查明,田生活较为困难。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本院(2015)大民初字第7435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调查材料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以及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予以妥善解决。现原告万要求抚养田*,被告田表示同意,本院不持异议。田*负担必要的抚养费用,具体抚养费数额,根据田*的实际需要及被告田的负担能力,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由本院酌情确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原告万与被告田之女田*变更为由原告万抚养;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月起,被告田每月给付*1抚养费二百元,至田1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月的月底前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万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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