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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与黄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诉被告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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