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凌诉被告黄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凌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凌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凌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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