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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庭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我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我二人生育一子刘*(曾*:刘4,2002年9月24日出生),双方于2009年经北京*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的字号为2009通民初字第8185号。调解书中载明*与刘*离婚,刘*由刘*自行抚养。自双方离婚后不久,刘*一直随我生活至今,其生活费均由我一人承担。我多次要求刘*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及教育费用,但是刘*拒不支付。考虑到孩子目前的生活状态,孩子也愿意和我一起生活,我认为孩子的抚养权应当变更归我,对孩子的成长更有利。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将我与刘*之子刘*(曾*:刘4)的抚养权变更为我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刘*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与被告刘*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一子刘*(曾*:刘4,2002年9月24日出生)。2009年6月5日,刘*与刘*经北京*民法院调解离婚,关于子女抚养,双方约定男孩刘*由刘*自行抚养。二人离婚后,刘*随刘*生活,并在刘*的原籍读书至小学四年级,后刘*为刘*办理转学到本市通州区读书,后刘*随刘*生活至今。因刘*已年满十周岁,本院依法征求了刘*对于变更抚养关系的意见,刘*称其与父母的关系均很好,现在北京读书与母亲刘*共同生活,寒暑假与父亲生活,在北京的生活比较习惯,愿意随母亲刘*生活。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刘*送达了起诉书及开庭传票后,刘*未到庭参加诉讼,后向本庭邮寄了一份书面意见,内容为:“本人刘*同意变更儿子刘*(刘*)抚养权问题,同意抚养权变更为刘*抚养。”本庭向刘*出示了上述书面意见,刘*表示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2009)通民初字第8185号民事调解书、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户口登记簿、刘*书面意见、谈话笔录、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原告刘*与被告刘*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刘*由刘*自行抚养,现刘*对抚养刘*表现出强烈的意愿,刘*愿意随母亲刘*生活,刘*事实上亦随刘*生活,故对刘*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刘*同意刘*由刘*抚养的意见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男孩刘*(曾*:刘*)变更由原告刘*抚养。

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刘*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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