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女儿王*已实际随原告崔*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张**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焦*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于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与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杨*与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