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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与被告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5年9月23日以原、被告女儿王*已实际随原告崔*生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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