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冯*与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诉被告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婚生一子蒋*,现年十一周岁,2011年8月25日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子蒋*随被告生活,但蒋*一直随原告生活。诉讼中,本院向蒋*调查,其明确表示愿意随其母冯某生活,被告亦明确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原、被告婚生子蒋*乙随原告生活,被告蒋*甲自2016年1月1日起,每年给付蒋*乙抚育费6000元,至蒋*乙年满十八周岁止,每年度的抚育费均于当年1月10前付清;

二、案件受理费20元,原告冯*自愿负担(已预交)。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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