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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褚*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诉称,我和被告褚*原系夫妻关系,后因感情不和于2012年8月10日办理了离婚手续,婚生子赵*随母亲褚*生活。因其母褚*无固定住所,无固定的收入,抚养孩子有困难,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婚生子赵*随原告生活。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不要求被告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褚*在法定答辩期间未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2010年8月2日婚生男孩名赵*。2012年8月10日经唐山市*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婚生男孩赵*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离婚后并未分居,婚生男孩一直随原、被告及孩子爷爷、奶奶生活,且孩子一直由其奶奶照顾并在本地幼儿园上学。2015年1月20日,原、被告因琐事产生纠纷,被告将孩子带到被告老家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高力板镇河北营子屯。不久孩子因水土不服在姥姥家生病,原告父母知道后去被告家看望孩子,2015年3月7日原告看望孩子时把孩子带回原告处。孩子回来后,被告至今未回来看望孩子,只是打电话让孩子奶奶照顾好孩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唐山市*农场中心幼儿园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明属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就子女抚养权协商未果诉至法院,双方应互相体谅对方,为孩子的身心和茁壮成长创造良好环境。虽然原、被告离婚后婚生男孩抚养权归被告,但是离婚后双方并没有分居,婚生男孩一直由其爷爷、奶奶照顾,并在当地幼儿园上学,且被告没有固定住所及收入。婚生男孩对现在生活环境已经适应。为了孩子的学习、生活及成长,应以变更抚养关系为宜。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变更婚生男孩赵*的抚养权,婚生男孩赵*随原告赵*生活,被告不负担抚养费。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并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80元,逾期按放弃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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