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诉被告杜*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9日以不能提供杜*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张**与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甲与焦*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冯*与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李*与金**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甲与安*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