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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闫*诉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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