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闫*诉被告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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