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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原告张*诉被告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未向被告贾*送达应诉手续前,原告张*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贾*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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