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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