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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与和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乔*,被上诉人和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2013年4月,乔*、和某经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婚生子乔*甲随乔*生活,乔*乙随和某生活,互不支付小孩抚养费。自双方离婚后至本次起诉,两个孩子一直由和某照看,和某带着孩子在湖南打工,而今生活事业已有起色,孩子成长,和某希望在孩子稍大时按法院判决将乔*甲交给乔*抚养。乔*诉称和某离婚后思想有不良倾向,会影响孩子误入歧途,要求两个孩子都归其抚养。和某亦在举证期内提出反诉要求抚养两个孩子。法庭调查了双方离婚后的生活工作状况:乔*在邢台县劳动局担任24小时门卫工作,住房是邢台县劳动局无偿提供的两间平房,和某再婚,已在本市贷款购房,为确认两个孩子的现状,法庭要求和某将两个孩子带来法院,经对两个孩子的沟通观察,两个孩子活泼,聪明可爱,和某对两个孩子也疼爱有加,母子感情自然温馨。法庭将两小孩在法院的视频照片及和某的购房合同交予乔*,乔*不予质证也并不关心看孩子的视频照片。在询问乔*其担任24小时门卫,如何看管照顾孩子时,乔*称孩子可以住校,门卫的工作不承担丢失物品赔付的责任,不影响照顾孩子。婚生子乔*甲、乔*乙于2010年出生,未年满五周岁,尚属幼儿期,正处于需要成人细心呵护的关键时期。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认为,2013年4月原、被告经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乔*甲由乔*抚养、乔*乙由和某抚养。该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原、被告双方的两个孩子由于年纪较小一直跟随被告生活。根据《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成长明显不利的……一方有正当理由要求变更子女抚养费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本案原、被告的两个孩子自2011年1周岁时随其母亲和某生活,目前年龄幼小,且是双胞胎,有较为特殊的身体、心理特征,两个孩子在一起生活比分开更有利于其成长,继续随其母亲生活有利于受到细心照顾,在早期长成的身体,形成稳定的性格。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和利益,不宜改变孩子目前的生活状况,两个孩子跟随母亲生活较为适宜。自2011年和某独自抚养小孩至今,两个孩子活泼、生活稳定,和某能够独力抚养两个孩子,因此和某抚养两个孩子期间乔*可不再支付抚养费。在孩子年满十二周岁后,可由和某将乔*甲交乔*抚养。经调解无效,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之规定,一审判决:婚生子乔*甲由原告(反诉被告)乔*抚养、婚生子乔*乙由被告(反诉原告)和某抚养。乔*甲、乔*乙在年满十二周岁前随和某生活,乔*不需支付抚养费,在乔*甲年满十二周岁后跟随乔*生活。在乔*乙、乔*甲随和某生活期间,乔*每两月探视孩子一次,探视方式由双方协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乔*负担;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和某负担。

乔*上诉主要称,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离婚判决书中,判令乔*甲随上诉人生活,乔*乙随被上诉人生活,双方互不承担抚养费,但判决后被上诉人拒不履行该判决,两个孩子都随其一起生活。上诉人在邢台县劳动局担任门卫工作,单位无偿提供两间平房,上诉人的父母在市区也有住房,上诉人的经济收入、住房状况要好于被上诉人。上诉人年纪也大了,将来是否结婚及生育都是未知,如两个儿子都判给被上诉人抚养,是恶意剥夺上诉人对孩子的抚养权。综上,原审判决在两个孩子12周岁前随被上诉人一起生活,违背法律规定,请求依法改判。

和*答辩主要称,上诉人现年近50岁,没有稳定收入,没有住房,长期住在邢台县劳动局门岗,而且其患有,需长期吃药治疗,没有经济条件抚养孩子。上诉人为了维持生计,开了一个麻将店,不利于孩子成长。两个孩子是双胞胎,强行将其分开抚养,会给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另外,被上诉人还比较年轻,高中毕业,每月还有5000元的收入,且已经再婚,有相对优越的居住环境。综上,被上诉人无论在经济上还是住房条件上,都比上诉人优越,一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上诉人乔*与被上诉人和某婚后生育两个儿子,即乔*甲和乔*乙。双方离婚判决书中判决乔*甲随乔*生活,乔*乙随和某生活,互不支付抚养费,判决后两个孩子一直随和某一起生活。乔*一审请求变更乔*乙由其抚养,和某反诉请求变更乔*甲由其抚养。本院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抚养不仅是义务,也是一种权利,乔*与和某离婚时已判令双方各抚养一个孩子,现在双方均未出现不宜抚养孩子的情形下,却分别请求变更另外一个孩子的抚养权,达到同时抚养两个孩子的目的,该主张没有相应的客观依据,本院无法支持。一审在判令乔*甲由乔*抚养的同时,又判令乔*甲在十二周岁前随和某一起生活不妥。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1558号民事判决书;

二、驳回上诉人乔*要求变更乔*乙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上诉人和某要求变更乔*甲由其抚养的反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乔*负担,反诉费50元,由被上诉人和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乔*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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