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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与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仝*与被告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与2015年1月2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钱国宝与审判员陈*人民陪审员李*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杨*担任庭审记录,与2015年月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仝*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仝*诉称,原、被告双方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三个子女,大女儿魏*、二女儿魏*、儿子魏*。后因原、被告感情不合,于2011年2月16日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婚生儿子魏*归男方,但暂时由女方抚养。第九条约定,如果被告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被告及其家人永远不得再去探望孩子,也不能将一个孩子领走,被告在2011年3月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600元,4月份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300元,之后一直没有给三个孩子一分抚养费,被告已自愿放弃对魏*的抚养权,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婚生儿子魏*的抚养权归原告。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为支持其主张,原告提交下列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

离婚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与2011年2月16日离婚。

2、离婚协议书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儿子魏*抚养权归被告,但由原告暂时抚养,被告每月底支付三个孩子的抚养费600元,时间是从离婚之日起,至孩子18周岁日止。

3、仝*的邻居韩*、杨*、孙*,证明材料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证明3个证人身份,证明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从未探望过魏*,三个孩子一直由原告抚养。

4、很行卡明细对帐单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出答辩。

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法庭经审理查明下列事实:

原、被告在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三个子女,大女儿魏*、二女儿魏*、儿子魏*。原、被告因感情不合,在2011年2月18日办理离婚手续,领取离婚证书,原、被告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第二、三、四、五、九、十条约定婚生女儿魏*、魏*归原告,儿子魏*归被告,但暂时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每个孩子每月200元,计600元。被告应在每月底将款汇入原告银行卡。原告再婚后,被告可把男孩魏*领回。如果被告不按时支付抚养费,被告及家人永远不得再去看望孩子,也不能将任何一个孩子领走,三个孩子18周岁后跟父随母自由选择。

另查明,自2011年2月16日原、被告离婚后儿子魏*一致随原告生活至今,抚养费原告自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2011年2月16日离婚协议书约定,魏*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底支付三个孩子抚养费600元。自2011年2月16日至2015年9月1日,5年零6个半月应支付39630元抚养费,但被告只支付900元,相差39540元。被告对孩子魏*未尽到抚养义务。原告为了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教育生活有利,要求将儿子的抚养权归原告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合乎情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和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被告婚生儿子魏*,暂由仝某抚养,抚养费暂由原告自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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