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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