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对被告刘*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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