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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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