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闫*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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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贾*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与胡*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仝*与魏*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柳*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诉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