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黑*、马*,被告裴*及其委托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月7日、21日,原、被告签订两份离婚协议,并于2010年1月21日办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约定:被告自离婚之日起至2013年1月21日,每月给付原告生活费500元;大女儿裴*由被告单独抚养;二女儿裴*乙由原告抚养,被告自0岁至6岁每月给付二女儿抚养费1000元,7岁至18岁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原、被告离婚后,两个女儿仍由原告抚养,被告除已付原告三年生活费外,仍欠两个女儿抚养费71500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一、婚生两个女儿由被告单独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补交欠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71500元(当庭变更为85500,截止2014年8月底);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为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2、原告常住人口登记卡;3、离婚证;4、裴*常住人口登记卡及出生医学证明、裴*出生医学证明各一份;5、2010年1月7日、21日离婚协议书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离婚协议的内容;6、裴*的城镇医疗保险医疗证及书费、票据4份;7、2013年5月17日被告写的欠条一份。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1、原、被告离婚时,约定两个女儿每人抚养一个,其不同意变更女儿的抚养关系。2、其不欠女儿的抚养费。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为其辩称,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三女儿裴*出生医学证明;3、天*小饭桌李*的证明,证明裴*甲2009-2014年6月底在小饭桌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负担;4、工行个人业务凭证一份;5、农行卡转账单一张;6、账户交易流水清单一份,证明被告收入不高,银行贷款需要偿还,负担重。

原、被告所举证据,均经当庭质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裴*、裴*乙系双方之女。2010年1月7日,原、被告自行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大女儿裴*由裴*抚养,二女儿裴*乙由王*抚养;同年1月21日,原、被告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裴*的上学费用均由被告支付。被告再婚后又生育一女。现原告以没有工作、没有生活来源,无法抚养两个女儿为由,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婚生两个女儿由被告单独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二、被告补交欠付两个女儿的抚养费71500元(当庭变更为85500,截止2014年8月底);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关系一案,双方在协议离婚时,已对孩子的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故对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请求不予支持。对原告要求被告补交女儿抚养费的请求,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予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