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乔*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卢*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与史*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与马*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周*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柴*与史*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