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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郝*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郝*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2月10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女儿。现被告另行组成家庭,女儿长期跟随祖母生活,被告对女儿在生活上无暇顾及,尤其是教育上更是不管不顾,为了女儿的成长教育和身心发展,特诉请:1、请求依法判令婚生女儿郝*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2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郝*甲辩称,被告及女儿继母十分关心孩子的教育、成长,女儿郝*乙在学校经常受到老师的表扬,2013年度至2014年度,所在学校还给郝*乙颁发了奖状。不同意变更抚养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郝*乙,2009年2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协议约定由被告抚养女儿,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保证女儿的一切开支,随后双方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郝*乙长期跟随父亲及祖父母生活,被告现已再婚,再婚之女方带有一个五周岁的男孩。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复印件、离婚证复印件、离婚协议书、开庭笔录足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9年2月10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之后,郝*乙长期跟随其父亲及祖父母生活,并未出现法定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情形,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出发,宜于维持现抚养关系不变。根据《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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