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梁*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李*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甲与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卢*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柴*与史*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郝**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乔*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