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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被告已自行协商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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