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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与万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孔*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1914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孔*上诉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已经在武*法院起诉立案后将户口迁往邯郸市峰峰矿区大社镇南旺村,不能影响案件的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裁定本案由武*法院继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万*提供了峰峰矿*村委会2015年8月12日证明,证明万*与其村村民王*于2014年1月居住在一起,组建成新的家庭。故原审认为被告万*的住所地在邯郸市峰峰矿区并在该地居住,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所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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