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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与被告何*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周*诉称,2013年8月7日,原、被告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经大名县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儿子周*甲归何某抚养,周*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35000元(已履行完毕)。此案结束后有一周时间,被告将儿子周*甲送到原告家,丢下儿子自己回其娘家,至今已近一年时间,为了儿子以后上学方便,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变更儿子周*甲归原告抚养,被告返还已收的儿子抚养费35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何*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年月原告周*与被告何*举行典礼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2011年6月21日生儿子周*甲,现随原告生活。2013年6月8日,被告何*曾诉至本院,要求原告周*支付儿子周*甲的抚养费。2013年8月7日,原、被告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为:儿子周*甲归何*抚养,周*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35000元(已履行完毕)。几天后,被告何*将儿子周*甲送回原告周*家生活,对儿子未尽抚养义务,以致成讼。

裁判结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大名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询问笔录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非婚生之子周*甲均有抚养和教育其健康成长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解除同居关系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协议非婚生之子周*甲由被告何*抚养,周*一次性支付儿子抚养费35000元,但被告在几天后便将儿子送回原告家生活,现一直由原告负责照料,被告未尽到抚养、教育义务。被告现下落不明,非婚生儿子周*甲与原告共同生活,对其成长较为有利。现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之子周*甲并追索已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周*与被告何*非婚生之子周*甲由原告周*抚养;

二、被告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周*儿子抚养费35000元。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周*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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