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马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马*与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王*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樊*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孔*甲与孔*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赵*与卓*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丁*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翟*与刘*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吴*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孔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