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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与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孔某某诉被告李*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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