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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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