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马*与赵*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徐**与白*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公*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孟*与员*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某与张*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李**变更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丁某某与牛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某与毕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