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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侯*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22日离婚,约定婚*女儿某甲由被告抚养,随被告生活。现在被告又再婚,女儿某甲现已满13周岁,一直主动要求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婚*女儿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被告辩称

被告侯*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6年8月22日协议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女儿某甲由被告抚养。

另查明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某甲生于2002年10月15日。2015年3月24日,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某甲自书要求随母亲张*生活的声明一份,要求随母亲张*生活。

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离婚协议、离婚证及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某甲自书要求随母亲张*生活的声明一份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生女儿某甲已年满10周岁,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自愿随其母亲张*生活,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每月支付200元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多一款、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张*与被告侯*的婚生女儿某甲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张*所有。

二、被告侯*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履行,每半年履行一次。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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